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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苏占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占亚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81刑初293号公诉机关偃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占亚,男,出生于1945年2月6日,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偃师市。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偃师市人民检察院以偃检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占亚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占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偃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占亚在偃师市高龙镇火神凹街上听信一个卖罂粟壳的人说罂粟壳能治肚疼病,遂购买三个罂粟壳,回家后将两个罂粟壳剥开,取出种子洒在自己位于偃师市缑氏镇唐恭陵东太子冢的责任田里,欲供自己治病用。2017年4月21日10时许,偃师市缑氏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苏占亚所种植的疑似罂粟植株。经现场清查:苏占亚所种植疑似罂粟植株共计906株。当日公安民警到其家中传唤苏占亚未果。当日下午,苏占亚到偃师市公安局缑氏派出所投案。经国家林业局林木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占亚种植的疑似罂粟为毒品原植物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占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证人魏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取样笔录、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毒品原植物罂粟壳,执法记录仪视频及现场取样视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到案证明及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占亚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进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该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占亚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申随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晨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