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02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礼冠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1,李某,黄礼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1刑初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阳县。系本案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1967年6月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阳县。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黄礼冠,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辩护人罗敏,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礼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李某以要求被告人黄礼冠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重新鉴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主江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李某、被告人黄礼冠及其辩护人罗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黄礼冠因琐事对陆某1心生怨恨。同日约22时30分,被告人黄礼冠喝酒后产生砍伤陆某1的念头,于是持菜刀到陆某1家,慌乱砍中李某头部,后又挥刀砍中向其冲来的陆某1头部、右手臂、左膝关节。被告人黄礼冠逃至百育村篮球场附近时,被陆某1、陆某2追上。陆某2夺下被告人黄礼冠的刀后持刀砍中被告人黄礼冠的左肩和左背部,后被在场群众拉开。当晚,被告人黄礼冠和李某、陆某1被送至田阳县人民医院医治。经鉴定,李某的伤属重伤二级,陆某1的伤属轻微伤。同月18日,被告人黄礼冠被抓获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黄礼冠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们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礼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李某诉称,由于被告人黄礼冠持刀砍伤其夫妻二人,李某的伤为重伤二级,陆某1的伤为轻微伤,因此治疗而造成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人黄礼冠赔偿医疗费24934.94元、误工费2400元、营养费2400元、护理费750元,交通费30元,共30514.94元,相关证据公诉机关已经举证,并补充举证车辆通行费收据2张、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和田阳县人民医院收费票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礼冠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陆某1、李某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愿意按陆某1、李某的请求全部赔偿。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黄礼冠有自首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害人陆某1的胞弟陆全某去世后,被告人黄礼冠入赘至陆全某前妻罗凤绿家,本案发生是因为被害人陆某1从2009年开始以各种不正当理由骚扰被告人家,欲驱赶被告人离开而引发,故被害人陆某1对本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3)被告人黄礼冠愿意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积极筹款赔偿;(4)被告人黄礼冠是初犯。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黄礼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礼冠和妻子罗凤绿与陆某1因罗凤绿前夫(系陆某1胞弟,已去世)的医疗费、丧葬费以及两家土地财产分配等问题长期存在矛盾。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黄礼冠因陆某1起诉要求罗凤绿给付上述费用而恼怒。当晚约10时许,被告人黄礼冠酒后持菜刀到陆某1家欲砍陆某1,慌乱中砍中李某头部一刀,致李某头部受伤。陆某1见状冲向被告人黄礼冠,被告人黄礼冠又挥刀砍陆某1一刀,陆某1用右手挡住,但头部仍被刀划伤,陆某1随即呼救,被告人黄礼冠则往门外逃跑,后被陆某1及其儿子陆某2追上。双方扭打中,陆某2夺下被告人黄礼冠拿的菜刀后持刀砍伤被告人黄礼冠左上臂和左背部。后被在场群众劝阻。当晚,李某、陆某1和被告人黄礼冠被送至田阳县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9月16日,李某转至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和鉴定,被告人黄礼冠的行为造成李某开放性颅脑损伤:(1)脑挫裂伤并脑内血肿;(2)外伤性颅内积气;(3)颅骨骨折;(4)头皮挫裂伤并头皮血肿;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陆某1头皮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黄礼冠被砍伤后回到家中告诉其弟黄某,4其砍伤了人,叫黄某,4帮报警。当日22时43分,田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陆某3139××××1216的电话报警后指令百育派出所民警出警,接着于22时58分、23时09分又连续接到黄某,182××××7810和被告人黄礼冠152××××8481的电话报警。百育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在黄礼冠家中见到黄礼冠,黄礼冠如实供述其持刀砍伤陆某1、李某夫妇的犯罪事实。黄礼冠归案后,亦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2017年7月31日,黄礼冠家属代其赔偿陆某1、李某1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和庭外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田阳县人民医院和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疾病证明书、入院记录、CT诊断报告单、手术记录、出院证、出院记录、住院病人费用清单、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票据证实,李某、陆某1伤势情况、医疗费用及李某住院期间需要陪护人员、出院后继续加强营养、出院后1至4周复查等情况。2、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证实,公安人员在现场北墙外的水泥路上提取到一把菜刀,并经被告人黄礼冠指认的情况。3、田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处警综合单、110受理单、情况说明,田阳县公安局百育派出所出具的出警情况说明、黄礼冠到案经过证实,案发当日22时43分至23时09分,该中心连续接到陆某3、黄某,4和被告人黄礼冠152××××8481的电话报警的情况。田阳县公安局百育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并出警到达现场时,被害人陆某1、李某已被送往田阳县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到达黄礼冠家中见到黄礼冠,经询问,黄礼冠意识清醒,能正确表述其持刀砍伤陆某1夫妇及自己被陆某1等人反击砍伤背部的过程。4、收据证实,被告人黄礼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李某经济损失10000元。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礼冠出生时间,案发时其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6、证人陆某2证实,其叔叔陆全某去世后,其家与婶婶罗凤绿因料理叔叔后事的费用问题一直闹矛盾。后来黄礼冠入赘罗凤绿家,又为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其父亲陆某1将罗凤绿告到法院。2016年9月14日,黄礼冠家正在建新房地基,正好法院人员来送达其父亲起诉罗凤绿的传票。当晚黄礼冠就拿菜刀砍伤其父母陆某1、李某,其和父亲陆某1追黄礼冠,黄礼冠要砍其,其得夺下黄礼冠拿的菜刀,黄礼冠转身继续跑,其拿那把菜刀乱砍了一下,好像砍中黄礼冠的后背。7、证人陆某3证实,2016年9月14日约22时30分,陆某1家发生打架,黄礼冠打伤陆某1、李某夫妇,黄礼冠也受伤。8、证人陆某4证实,黄礼冠和陆某1有土地纠纷。2016年9月16日晚10时30分左右,其看到陆某1、陆某2、黄礼冠互相追打。后来有人叫其送李某去县医院,其看见李某头部流血,其他人没有注意到,后来才知道受伤人员有李某、陆某1、黄礼冠。9、证人潘某1证实,2016年9月14日晚10点左右,其看见陆某1、陆某2和黄礼冠扭打在一起,还看见陆某1的妻子李某、陆某1头部受伤,另外听说黄礼冠也受伤。听说黄礼冠和陆某1有一些土地纠纷。10、证人陆某5证实,黄礼冠和陆某1的矛盾是因为两家的土地纠纷引起的,两家由于土地分配的纠纷由来已久,经常吵架。2016年9月14日晚约10点钟,其看见黄礼冠走进陆某1家两三秒钟就听见里面有喊声,其见陆某1、陆某2追着黄礼冠往他家跑,李某头上流了很多血,其听见陆某1叫帮忙,其就过去一起帮按黄礼冠在地上。11、证人陆某6证实,2016年9月14日晚10时许,其看见陆某1和陆某2追赶黄礼冠,陆某1叫其去帮看李某,并说李某在家头部中刀出血。其看见李某头部的血不停流出,就叫陆某4开车送李某去田阳县人民法院救治。12、证人黄某,4证实,案发当晚,其哥哥黄礼冠回到家对其说他砍伤了人,其一听就慌了。当时其哥哥叫其打电话报警,其也报警了,因为慌乱,记不清用哪个号码报警了。13、被害人李某、陆某1陈述,其家与弟媳罗凤绿因为料理其弟弟陆全某后事的5000元钱发生矛盾。黄礼冠入赘罗凤绿家,两家也为分家时土地、财物问题发生纠纷,为此两家一直闹矛盾。2016年9月14日,黄礼冠家建地基,法院工作人员正好来向罗凤绿送达陆某1起诉罗凤绿偿还陆全某住院费和丧葬费的传票,当晚黄礼冠就拿菜刀来砍伤其夫妻二人,后其二人被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救治。2016年9月16日,李某转至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的经过。14、被告人黄礼冠供述,(1)其和妻子罗凤绿与陆某1因罗凤绿的前夫(系陆某1的胞弟)的医疗费、丧葬费等问题与陆某1长期存在矛盾,其和妻子已全部给付陆某1所说的费用,但陆某1说还没有给并多次到其家闹事。2016年9月14日,其家建房子地基时收到法庭人员送来的陆某1起诉罗凤绿给付上述费用的通知而恼火。当晚10时许,其喝酒后想到陆某1家评理,就拿了一把菜刀走到陆某1家砍伤陆某1夫妇的经过。(2)其砍伤陆某1夫妇后向门外逃窜,后被陆某1、陆某2父子等人抓住,缴其手中的菜刀砍伤其背部和肩部。后来陆章程送其回到家,其就告诉弟弟黄某,4其砍伤了人,并叫其弟黄某,4打电话报警,后来又被送到田阳县人民医院治疗。15、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阳)公(刑)鉴(法)字[2016]076号、07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陆某1、李某的伤分别为轻微伤、重伤二级。1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现场照片证实,本案案发地点及现场概貌等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礼冠因家庭矛盾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礼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礼冠犯罪后因伤委托他人代为电话报案,且没有逃离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在公安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被告人黄礼冠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黄礼冠无犯罪前科,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陆某1对本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礼冠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一人重伤二级,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而且虽然同意按被害人的请求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未全部履行,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故其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黄礼冠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人黄礼冠的犯罪行为,造成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李某请求赔偿因本案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共30514.94元,被告人黄礼冠均无异议,并同意全部赔偿,本院予以照准。被告人黄礼冠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李某10000元,还应赔偿20514.94元。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礼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二、被告人黄礼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1、李某经济损失共20514.94元。上述赔偿款,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逾期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二年内申请本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黄陈玉人民陪审员  周晓文人民陪审员  黄仙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庄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