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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豫1224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飞飞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442号被执行人李飞飞,男,1987年3月28日生。李飞飞罚金一案,由本院刑事庭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332号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24刑初5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斌& # xB;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   延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海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