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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毅与被执行人周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毅,周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鲁毅,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住虎林市。被执行人周玉喜,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扬州市。申请执行人鲁毅与被执行人周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6月7日作出(2002)虎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周玉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鲁毅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毅与被执行人周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鲁毅以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虎林市人民法院(2002)虎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正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