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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段昌艳与陆绍义、淮南市益民联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昌艳,陆绍义,淮南市益民联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4781号原告:段昌艳,女,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潘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荣静,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绍义,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淮南市益民联运公司,住安徽省淮南市交通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5R9Q2J。法定代表人:黄士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中心支公司,住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室,202室,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214K。主要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经理原告段昌艳诉被告陆绍义、淮南市益民联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段昌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段昌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昌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段昌艳负担。审判员  刘福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