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21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玉伟与乐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伟,乐峥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21民初912号原告:周玉伟,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华,岱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峥嵘,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岱山县。原告周玉伟诉被告乐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周玉伟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玉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玉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周玉伟负担。审 判 员 郑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朱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