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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6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乐雪君与张恩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雪君,张恩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6739号原告:乐雪君,女,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修永,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菊仙,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恩光,男,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岭市,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原告乐雪君与被告张恩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乐雪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雪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584元,减半收取792元,由原告乐雪君负担。审判员  赵怡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晨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