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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滕飞、贡绍维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飞,贡绍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263号申请执行人滕飞。被执行人贡绍维。申请执行人滕飞与被执行人贡绍维财产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7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津0114执1263号。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4民初1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