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马某、刘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435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马某申请刘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79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于2017-7-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案已和解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179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