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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妙林与蔡景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妙林,蔡景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088号原告:黄妙林,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蔡景煌,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妙林与被告蔡景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嗣后,原告黄妙林以欲另行与被告蔡景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妙林撤回起诉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妙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妙林负担。审 判 员 洪春稻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琼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