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1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谢帅与李冬、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帅,李冬,虎艳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1民初1966号原告:谢帅,男,汉族,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李冬,男,汉族,1977年5月8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虎艳芳,女,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系被告李冬妻子。原告谢帅诉被告李冬、虎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谢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3.00元,由原告谢帅负担。审判员 曹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董惠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