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02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彩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伟,山西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02执15号申请执行人李彩伟。被执行人:山西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馨悦申请执行人李彩伟与被执行人山西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彩伟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向被执行人山西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李彩伟购房款298000元,支付利息损失25032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2.5元,执行费47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西馨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了申请执行人李彩伟购房款、利息损失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并交纳执行费。共计369419.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5)离民二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