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孙传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孙传道,巩世叶,徐坤,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47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被申请人孙传道。被申请人巩世叶。被申请人徐坤。被申请人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孙传道、巩世叶、徐坤、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9590.5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9590.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68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