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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860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8601执42号李辉运输毒品一案没收财产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8601执42-2号被执行人李辉,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扎兰屯市。李辉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2013)长铁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人李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本院在执行李辉没收财产一案中查明,李辉目前正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刑期至2028年7月止,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8601执42号李辉没收财产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晓亮审判员  杨 帆审��员傅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田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