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民初1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杨如兰与何琼方、李天军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如兰,何琼方,李天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1民初1287号原告:杨如兰,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7月19日,教师,住旺苍县。被告:何琼方,女,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5日,个体工商户,住旺苍县。被告:李天军,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8月16日,住旺苍县。系被申请人何琼方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如兰与被告何琼方、李天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杨如兰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如兰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如兰负担。审判员 王光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