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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磊与砀山县裕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砀山县裕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588号原告:黄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砀山县裕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6753838-9。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洪亮,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磊与被告砀山县裕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存领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