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磊与砀山县裕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磊,砀山县裕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洪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588号原告:黄磊,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砀山县裕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人民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6753838-9。法定代表人:王洪亮,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洪亮,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曙光,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磊与被告砀山县裕隆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王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存领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