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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9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永觉;莫炳光;韦盛锐;利世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09执恢22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黄永觉与被执行人莫炳光、韦盛锐、利世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邕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莫炳光、韦盛锐、利世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永觉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邕法执字第1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黄永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当场一次性偿还给申请人黄永觉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90000元,本案执行费3290元由被执行人莫炳光支付,(2013)邕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院扣划到法院账户的被执行人韦盛锐的银行存款17888元、被执行人利世胜的银行存款3356元由法院分别退回给被执行人韦盛锐、利世胜。申请执行人同意和解结案。本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永觉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执行费3290元被执行人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邕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黄 诚审判员  韦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明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