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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黄秀瑶、张巧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秀瑶,张巧和,黄赛清,魏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异18号申请执行人:黄秀瑶,女,汉族,1958年5月2日出生,住古田县。被执行人:张巧和,女,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住古田县。被执行人:黄赛清,女,汉族,1963年2月23日出生,住古田县。被申请人:魏光荣,男,汉族,1959年3月17日出生,住古田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瑶与被执行人张巧和、黄赛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秀瑶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追加魏光荣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秀瑶向本院提出请求:追加魏光荣为本院(2012)古执字第24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事实和事由:黄赛清与魏光荣为夫妻关系,其婚姻期间借款为家庭共同使用,应承担共同责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黄秀瑶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黄赛清与魏光荣为夫妻关系,本院无法确认本案黄赛清借款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秀瑶要求追加魏光荣为被执行人,理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秀瑶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彭 曦审判员 余新利审判员 蔡贺生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