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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唐琴娥申请执行何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琴娥,何曼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34号申请人唐琴娥,女,1953年6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丽萍,女,苗族,1975年3月2日生,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何曼萍,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唐琴娥申请执行何曼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曼萍给付申请人唐琴娥借款本金230000元、案件受理费4750元,并承担执行费3350元,合计2381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给付。现查明,被执行人何曼萍在盘县红果开发区王家大山江源路旁(浅水湾)13栋1单元7层1-7-2号有住宅一套,产权证号00023525。申请人唐琴娥申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曼萍在盘县红果开发区王家大山江源路旁(浅水湾)13栋1单元7层1-7-2号,产权证号00023525的住宅一套。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禁止买卖、赠与、抵押、毁损、出租、典当。查封期间房产由何曼萍代为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祥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