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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行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汪之荣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之荣,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京0113行初101号原告汪之荣,女,1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X。委托代理人秦超(原告之子),198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居民。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00009X,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号。法定代表人贾睿,镇长。委托代理人贠振,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职员。委托代理人郝雪梅,北京冉午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之荣因认为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监督村务公开法定职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之荣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超、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贠振、郝雪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7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责令X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申请》,申请被告调查核实并责令XXX村民委员会依法全面真实公布村务。被告于2017年2月27日收到上述申请后未对原告作出答复告知。原告诉称:2017年2月16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北京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组织部、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农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顺义区民政局、北京市顺义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关于进一步理顺村“两委”关系加强村级制度建设的意见〉》《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北京市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通过EMS快递方式向北京市顺义区XX地区办事处XXX村民委员会提出29项村务事项公开的书面申请,但至今其并未公开和答复。2017年2月26日,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通过EMS快递方式向被告提出责令X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的书面申请,申请被告对原告向XXX村民委员会提出的29项村务事项公开的书面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责令XXX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村务公开,但至今被告未作任何答复、未作任何调查核实、未采取任何措施责令XXX村民委员会进行村务公开。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针对原告责令村务公开申请依法履行法定职责;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2017年2月26日《责令X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申请》、EMS快递查询结果、2017年2月27日中国邮政短信查询记录、2017年2月26日快递单照片,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提出责令村务公开申请,被告已经收到该申请。2.2017年2月16日《村务公开申请》、2017年2月18日中国邮政短信查询记录、EMS快递单,证明原告向村委会提出过村务公开申请,村委会已经收到该申请。被告辩称:2017年2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2017年4月25日,被告信访办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为:“经与XXX村委会了解,村委会于每年1月18日及7月18日会在村委会的公开栏中对本村当年村务进行公开,信访人可于公开时间到村委会查看村务公开情况。”被告履行了调查核实的职责,依据该调查核实情况,XXX村委会不存在不及时公布或公布内容不真实的情况,所以被告没有法定职责责令XXX村委会再次公布。另,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申请没有明确其申请要求公开的26项信息具体是指什么信息,被告只能核实是否有公开的事实,不能对26项信息进行核实,也就是说原告没有向被告明确其要求公开的26项信息具体是什么。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并出示了以下证据:1.2017年2月26日《责令X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申请》,证明原告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告邮寄申请书,被告已经收到。2.反馈报告,证明被告履行了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及依据调查核实情况被告没有法定职责责令XXX委会再次公布。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和被告提交的证据1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原告向XXX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进而向被告申请履行督促村务公开法定职责的情况,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提交的证据2仅能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按信访事项处理,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充分全面履行了监督村务公开的法定职责以及就履行职责的情况依法向原告进行了答复告知,故对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本区XX镇XXX村民。2017年2月16日,原告向XXX村委会邮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内容为:“请你单位于7日内全面真实的公开以下村务:1、XXX村民委员会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与街坊路、污水处理、安全饮水、厕所改造和垃圾处理‘五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关的立项审批、资金来源、招投标、合同签订、规划设计、施工范围、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监理、竣工验收、预决算等所有情况,其中街坊路建设情况分为水泥硬化、柏油硬化两次;2、村民秦占祥与XXX村民委员会于2000年左右签订的集体土地使用合同;3、XXX村民委员会于2014年4月为村民秦占祥建设污水井、污水管道项目的审批、发包、资金来源、资金支出等相关情况。请你单位于30日,全面真实逐年逐项逐笔公开1998年至今历年的以下村务:1、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情况、村民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情况;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3、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4、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5、土地承包经营方案;6、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7、宅基地的使用方案;8、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9、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10、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11、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12、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13、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优抚救济政策、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14、村财务收支情况;15、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16、农转非情况;17、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情况;18、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奖金和功绩过失情况;19、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20、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21、各级政府支农惠农政策、社会各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项目、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资金及其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和资源处置情况以及对村干部的审计结果等事项;22、干部收入公开、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23、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情况;24、征收、征用、租用土地情况,征收、征用、租用土地的补偿以及补偿的管理、分配情况;25、土地收入分红发放方案;26、集体土地收入分红发放明细。”2017年2月18日,XXX村委会收到上述《村务公开申请》。2017年2月26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责令X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申请》,主要内容为:“原告于2017年2月16日向XXX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要求其分别于7日内、30日内分两次公开共计26项村务,但至今其并未公开和回复。现申请镇政府调查核实,并责令其依法全面真实公布26项村务。”2017年2月27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2017年4月25日,被告信访办作出《反馈报告》,主要内容为:“信访人:汪之荣。信访诉求:要求对XXX26项村务进行公开。调查处理情况:经与XXX村委会了解,村委会于每年1月18日及7月18日会在村委会公开栏中对本村当年村务进行公开,信访人可于公开时间到村委会查看村务公开情况。”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时止,被告未向原告进行任何答复告知。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履行监督村务公开职责,且XXX村委会至今没有向其公开其申请的事项,遂在法定期限内直接向本院提起涉案之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故被告具有对原告所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责令XXX村委会依法公布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责令X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申请》,虽然原告未就该申请中要求公开的26项村务进行具体列明,但原告申请被告调查核实并责令村务公开的意思是明确的,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认为申请内容不具体,其应当积极联系原告,要求原告进一步明确申请公开的具体项目。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与原告联系核实申请公开的具体项目,亦未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任何告知或答复,现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就原告要求申请公开的内容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故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针对《责令X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申请》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应当依法开展下列工作:一、如认为原告申请责令村务公开的事项不明确,可以要求原告予以明确以及其他需要开展的工作;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明确判断原告的哪些申请事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哪些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三、对于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申请事项,向XXX村委会调查核实是否已经公开。已经公开的,责成XXX村委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已经公开的,责令XXX村委会在合理期限内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四、对于经判断不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申请事项,应当给予原告明确的答复,而无需责令XXX村委会予以公布。五、向原告告知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针对原告汪之荣于二○一七年二月二十六日邮寄的《责令XXX村民委员会公开村务申请》于本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顺义区XX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鑫人民陪审员  马淑贤人民陪审员  王永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