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财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亚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亚标,吴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财保254号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丽,女,198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系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员。被申请人:谢亚标,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吴娇梅,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谢亚标、吴娇梅在银行的存款649103.6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信用担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7月18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2017)穗仲案字第6446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亚标、吴娇梅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提请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谢亚标、吴娇梅在银行的存款649103.6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765.51元,由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少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海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