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行审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平阳县春月美容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平阳县春月美容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326行审580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00253513-X,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卫生监督大楼。法定代表人郑鸿阳,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植昌,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平阳县春月美容店,经营场所浙江省平阳县。经营者陈春月,女,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申请执行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平卫公罚[20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平卫公罚[20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平阳县春月美容店逾期不缴纳罚款6000元所应支付的每日3%加处罚款共计6000元。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已经自觉缴纳加处罚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上述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非诉审查与执行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平卫公罚[2016]4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平阳县春月美容店逾期不缴纳罚款所应支付的加处罚款6000元的非诉审查与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谢海清代理审判员 张荷荷人民陪审员 黄纪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