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李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11执1323号本院在执行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奇、邵长珍、李佳、王立娜、张振坤、李晓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奇、邵长珍、李佳、王立娜、张振坤、李晓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奇、邵长珍、李佳、王立娜、张振坤、李晓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