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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3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徐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3刑初937号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术,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7]920号指控被告人徐术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人徐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术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携带剪钳、镰刀等作案工具,来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发电厂后电信塔前,破坏金库门与监控后,入内盗剪电线(价值3104.66元),导致电池组、电池连接条等损坏。被害单位员工张某1等人接到告警信号后前往现场查看并报警处理。警察到达现场后当场将徐术抓获,缴获铁质镰刀、红色大剪钳等作案工具,并从案发现场附近缴回被盗电线。经统计,被损坏的电池组等财物共价值约27531.2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被害单位代表张某1的陈述,胡某1等证人的证言,电缆线等物证,告警工单等书证,被告人徐某2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术无视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在法庭上,被告人徐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是路过案发现场,打算去附近找地方睡觉,其不构成盗窃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徐术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携带剪钳、镰刀等作案工具,来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发电厂后电信塔前,破坏金库门与监控后,入机房内盗剪电线(价值3104.66元),导致电池组、电池连接条等损坏。被害单位员工张某1等人接到告警信号后前往现场查看并报警处理。警察到达现场后当场将从机房内跑出的徐术抓获,缴获铁质镰刀、红色大剪钳等作案工具,并从案发现场附近缴回被盗电线。经统计,被损坏的电池组等财物共价值约27531.2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徐术盗窃财物的现场位于东莞市清溪镇清溪大道发电厂后面的电信塔内,电信塔东南侧墙外有1架自制梯子,东南侧道路上有1顶帽子,西北面为树丛,树丛内有1背包,背包内有1锄尖镐头部、1盒砂轮片、1块Y型铁片、2把扳手、1盒刀片、1把美工刀、1台打磨机、1把螺丝刀、1捆电线,树丛西侧的道路上有3捆电缆线,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了自制梯子、帽子、背包等物品。电信塔大门被损坏,电信塔内靠东北墙并列摆放1个电源箱(箱内电线被盗)与1个柜,东南侧靠墙并列摆放2台空调及1个柜,柜内电线被盗,电信塔南侧并列摆放2个电池组,电池组的电线被盗。(二)物证1.锄尖镐头部、剪钳、镰刀等:作案工具。2.电缆线:被盗的赃物。3.华达电池组等:被损坏的财物。(三)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被盗连接线、2V普通阀控密封铅酸蓄电池等物品的价格无法鉴定,按已使用过物品标准认定案涉电线被盗时总价值为3104.66元。(四)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6年12月14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报称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财物盗窃,遂立案侦查。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徐某2的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术系被动归案,无自首、立功情节。4.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委张某1森处理此案。5.告警工单:证张某1森等工作人员接到“总电压过低”、“非法进入告警”、“FBU离线”等告警信息。6.扣押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P71-73):证实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起回并扣押了一把剪钳、一把镰刀。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自制梯子、帽子、背包、电缆线等物品。8.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电缆线发还被害单位。9.情况说明:证实铁塔公司区域维护经舒某泓证实案发基站内安装有高清摄像头,但基站被盗时摄像头被损坏,摄像头里的内存卡不知去向。另,案发基站周围未发现其他监控录像。10.情况说明:证实盗窃过程中被损坏的钢板门等物品因无法移动,铁塔公司又无法提供发票等材料,而东莞市价格认定人员不愿去现场查看损坏物品型号等特征,故被损坏物品的价值无法认定。11.情况说明:证实移动公司因通信中断时间短、影响小,故无法出具案涉基站被损坏期间,影响周围通信用户的数量与影响时长。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证实公安机关张某1森处接收了1份电池连接条发票,被盗电池连接条的单价为931.56元。1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接收了基站被盗损坏情况说明、评估报告、机房改造合同、铁塔在线商务平台表、动环监控采购合同等材料。证实经铁塔公司东莞分公司维护部自行评估,华达电池组被损坏时价值共约21280元、金库门被损坏时价值约4800元、门锁被损坏时价值约1200元、电池线被损坏时共价值约6736元、地线被损坏时共价值约244.5元、动环监控被损坏时价值约4157元、接地排被损坏时共价值约310元。以上财物被损坏时共价值约38727.5元。证实根据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损坏华达电池组原单价为13000元,于2015年6月18日启用,2016年11月30日成新率为82%,净值为10640元。证实根据2012年9月7日签订的机房零星改造框架合同,案涉仿金库门的原单价为4800元,仿金库门锁原单价为1200元。证实根据铁塔在线商务平台,1*95铜芯电缆的单价为37.7元、1*16铜芯电缆单价为6.64元,证实根据铁塔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艾默生网络能源公司2016年3月1日签订的动环监控采购合同,安装在案发基站的动环监控的单价为4157元。另,动环监控由主设备、监控传感器、监控摄像头等部分组成,监控摄像头内配有存储卡。(五)证人证言1.证胡某1科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4日21时许胡某1科等人接到派单称“有非法进入告警”,后2次接到“电压过低”的告警信号胡某2人等人怀疑物品被损坏,于是与同事一起前往清溪镇清溪大道发电厂后电信塔查看情况胡某1科等人听到有说话和敲打的声音,于是报警处理。警察到达现场后胡某1科等人开始抓小偷胡某1科张某1森一起,在距离电信塔5、6米的地方,见到一男子从电信塔门口往外跑,边跑边说“有人来了,快跑”胡某1科走到距离电信塔1米远的地方时,一名身穿迷彩服的男子(经辨认为徐术)从电信塔内走出来,手里拿着一把钳子,手上戴着手套,头戴绿色帽子。徐术走出电信塔后将手中钳子扔在地上并往外跑,追至3、4米远处,警察将徐术抓获。徐术从电信塔内走出来到被抓过程中没有脱胡某1科的视线。事后胡某1科等人发现电信塔门以及电缆线被损坏了,被损坏电池组、门锁、电池线等财物,财物没有被拿走,但很多物品被损害。现场遗留了一把铁质砍柴刀、一把红色大剪钳、一瓶矿泉水。电信塔内有3盏灯,进入电信塔后其中一盏灯会自动感应打开,另2盏灯需手动打开。案发时,电信塔内3盏灯都打开了,胡某1科等人可以清楚地看到站在电信塔门口的嫌疑人和从电信塔内走出来的徐术。辨认笔录:经辨认,证胡某1科辨认出9号照片上的徐术就是涉嫌盗窃的男子。2.证张某2勇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4日23时许,接事主报案称在清溪镇银利高尔夫球厂有事主被盗窃,接报后张某2勇与同事赶赴现场,在纪念碑对面一座山入口处的马路上找到事主,事主带张某2勇等人来到清溪镇清溪大道发电厂后山的电信塔位置张某2勇看到一名身穿白色外套站着望风的男子见张某2勇等人后,大叫一声后往山里逃跑。随后,从电信塔里走出一名身穿迷彩服的男子(经辨认为徐术)张某2勇与同事当场将徐术抓获归案张某2勇等人在抓获徐术时,另一名男子从电信塔里跑出来,但未看清楚该男子的情况。事后张某2勇等人回到现场查看,发现电信塔大门像被锯子锯开,电信塔内的物品均被搬走,现场遗留一把镰刀和一把大剪刀。辨认笔录:经辨认,证张某2勇辨认出6号照片上的徐术就是涉嫌盗窃的男子。3.证翁某东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5日1时许翁某东接报称在清溪镇清溪大道发电厂有人盗窃,接报后翁某东与同事立即赶往现场,在发电厂后山的电信塔里,看到2名陌生男子,在外面看风的一名男子见翁某东等人就大喊“有人”,电信塔内的2名男子听到后立即往外跑翁某东与同事抓获其中一名男子,其余2名男子逃跑翁某东等人看到电信塔内很多电线被剪断了,电信塔门像被切割机切断,现场遗留有大剪刀等作案工具。辨认笔录:经辨认,证翁某东辨认出11号照片上的徐术就是涉嫌盗窃的男子。4.证舒某泓的证言:证舒某泓是中国铁塔公司东莞市分公司的区域维护经理,铁塔公司被盗华达电池组、仿金库门、仿金库门锁、电池线、地线、动环监控、接地线。根据铁塔公司向移动公司收购过来的评估报告显示,每套华达电池组有24个蓄电池,每套价格约13000元,于2015年6月18日启用,残值86%,现每套价值约10640元。根据移动公司与深圳海能通信设备公司2012年9月7日签订的机房改造合同显示,仿金库门每套价格4800元,仿金库门锁1200元,残值60%,仿金库门现价值约2880元,仿金库门锁720元。根据铁塔公司与艾默生网络能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动环监控每套价格4157元,动环监控包括红外微薄传感器和高清摄像头等附属物件。被盗后,动环监控主机还可以正常使用,主机于2016年9月安装,价格为1849元,残值为95%,现价值约1750元;红外微波传感器和高清摄像头等附属物品现价值约2200元。动环监控内包含有高清摄像头,高清摄像头内装有内存卡。高清摄像头被盗时存储卡丢失了。基站周围没有安装其他摄像头。(六)被害单位代表陈述被害单位代张某1森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4日21时许张某1森手机上收到告警工单,于张某1森与路登科等同事前往查看。22时许张某1森等人来到清溪镇清溪大道发电厂后面的荔枝果园,听到电信塔内有被撬动的声音张某1森等人不熟悉电信塔环境,就在电信塔外等候张某1森等人认为系有人在电信塔内盗窃财物,于是报警处理。警察到达现场后张某1森带领警察走近电信塔距离电信塔6、7米位置时,见到一名男子站在电信塔门口,该男子见张某1森等人后立即往电信塔右侧草棚处逃跑,并喊一声“有人”张某1森等人继续往电信塔方向走近距离电信塔1米远时,见到一名身穿绿色迷彩服的男子(经辨认为徐术)从电信塔内跑出来,将手中剪钳扔在地上后继续往外跑,追至2、3米远处,警察将徐术抓获。现场遗留了一把铁质镰刀、一个红色大剪钳。事后张某1森进入电信塔,发现电信塔门被撬坏,电缆线全部被剪断,部分物品被盗。电信塔内的物品是铁塔公司于2016年3月20日从移动公司那里转让过来的,故铁塔公司有相关价格等数据。被盗2组华达电池组、1套动环监控、2组电池连接条已提供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价值的70%估算价值;被盗1把浙江创力防盗门锁价值800元,现价值约600元;被盗1套艾默生红外微波传感器价值142元,现价值约80元;被盗1扇深圳海能金库门价值8800元,现价值约6000元;被盗1套高清摄像头价值459元,现价值约300元;被盗1块接地排310元,现价值约150元;被盗40米长的电池线共计6736元,被盗30米长的地线共计244.5元,被盗电线已全部缴回,全部电线已经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上述物品均放在现场未被偷走,上述其他全部损害无法修理,仅动环监控的主机可以正常使用,其他必须全部更换,无法修复使用。除华达电池组等物品外,其他物品均不能提供发票。电信塔外有电源张某1森怀疑徐术就是从电信塔外电源处接电使用电锯等设备将大铁门锯开一个口子,然后将门锁翘开,进入电信塔内。电信塔内有3盏灯,进入电信塔后,其中一盏灯会自动感应打开,另2盏灯徐手动打开。案发时,电信塔内的灯全部打开,所张某1森等人可以看到电信塔附近的情况,看徐某2的情况,但未见到徐术盗窃的过程。动环监控用于监测电信塔环境,有人侵入时会发出报警。电信塔内装有红外感应器,一旦有人强行进入就会报警。被盗前,被盗设备均可正常使用。电信塔被破坏后,周围移动用户的手机信号会中断,影响的用户数量、中断的时长只有移动公司才能提供,但移动公司反馈时间太久,数据已被覆盖,不能为铁塔公司出具报告。辨认笔录:经辨认,被害张某1森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徐术就是涉嫌盗窃的男子。指认笔录:被害张某1森指认上述单据为其提供的告警工单。(七)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徐某2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12月15日0时许,徐术在东莞市清溪镇一家养猪场附近路段经过,想找一处偏僻的地方休息,一群人朝徐术跑过来,徐术因害怕就跑,后来被抓获,抓徐某2的人称自己是移动公司的,随后,民警就过来将其带回了派出所。被抓时徐某3身着绿色迷彩服、头戴绿色帽子、手带白色手套,帽子在被抓时丢失了。被抓时徐某3身上有烟、打火机、钱包等个人物品。徐术不知附近有无电信塔且未进入过电信塔,因天气冷就带手套。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指控的事实具有关联性,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徐某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术犯盗窃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某5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术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徐某2的行为应当以处罚较重的盗窃罪定罪处罚。关于被告徐某6所提的辩解意见,经查,根据被害单位员工代张某1森的陈述、辨认笔录,证胡某1科张某2勇翁某东的证言、辨认笔录,艾默生监控的报警工单,现场图,足以证实被告人徐术伙同他人秘密窃取被害单位的财物的事实,而被告人徐术辩解其是路过案发现场的意见,明显与其手带一双白色手套从电信塔内跑出来的事实相矛盾,其辩解路过案发现场的时间、地点明显不符合常理。因此,被告人徐术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有实施盗窃公司财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视被告徐某2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徐术退赔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人民币2753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江审 判 员  刘仕雯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妙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