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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407号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李恩柱,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之,女,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国山,男,该单位职工。被告:王忠强,男,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郭 岩书 记 员 刘亚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