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18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欠款人民币600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履行案件款人民币33000元后,拒不履行剩余27000元之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享有住房公积金(账号:612000003997),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218-1号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享有的住房公积金(账号:612000003997)人民币27000元到定边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的案件款专用账户内(账号:61050169911000000143-0004),并给付申请执行人田某某,执行费800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现上述案件款已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