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郑畅、张留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畅,张留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3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畅,女,汉族,1972年11月28日生,住上海市长宁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留灿,男,汉族,1960年2月18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郑畅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3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郑畅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合伙过程中出现分歧,导致被上诉人依据银行转账凭证起诉被上诉人民间借贷一案,双方之间实际是合伙合同纠纷,不能依据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湖北省,故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争议标的为借款方负有的向出借方归还本金和利息的义务,接收货币一方为出借方,出借方所在地即为履行地。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陈丕运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孟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