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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2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佑盈贸易有限公司、张有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桂0502执915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北海佑盈贸易有限公司、张有英:本院在执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北海佑盈贸易有限公司、张有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拍卖成交被执行人张有英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北海市西藏路开泰小区六巷1号房屋,并将执行款项退至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据此,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