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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吕刚与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刚,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民初4966号原告吕刚,男,汉族,1972年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A227号。法定代表人梁川。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斌,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吕刚与被告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吕刚与被告成都方方行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吕刚已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该院(2017)川1302民初27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移送期间,原告吕刚又在2017年7月10日以同样的诉讼主体和事由向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吕刚的这次起诉,已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27元,退还原告吕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文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