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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克厚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厚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刑初182号公诉机关金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克厚,男,1956年4月21日生,汉族,安徽省金寨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金寨县,现住,因涉嫌犯失火罪,2017年1月17日被金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病金寨县看守所不予收押,于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金寨检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克厚犯失火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吴为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克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初,被告人陈克厚为了猎捕野猪,在自家屋后“老猫窝”山场架设一条铁丝电网,该铁丝电网位于“老猫窝”山场东南方向。2016年12月9日19时30分至20时许,被告人陈克厚相继两次尝试对所架设的铁丝电网通电,均出现短路跳闸情况。其后,该铁丝电网通过的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2.9金寨县汤家汇镇笔山村黄畈组老猫窝山场失火案”起火点确定为金寨县汤家汇镇笔山村黄畈组老猫窝山场失火迹地东南边山界(N31°38''23”E115°35''50”附近)。经现场勘验检查,陈克厚架设的铁丝电网经过老猫窝山场失火迹地起火点。被告人陈克厚违法架设电网并对铁丝电网进行通电,因电网短路,通电后引起火花,造成“老猫窝”山场失火。经林业工程师鉴定,黄畈组“老猫窝”失火山场有林地面积为2.47公顷,地类为杉木中幼林。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陈克厚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其架设电网并于2016年12月9日晚对电网两次通电均短路的事实。审理期间,本院委托金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克厚进行社区矫正评估,其结论是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克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徐某、李某、蒋某、邓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指认笔录及照片、失火现场方位示意图,关于失火山场起火点确定的鉴定意见、关于失火山场有林地面积的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克厚无视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和山林安全,私自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引发森林火灾,过火山场有林地面积2.47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克厚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福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晓玉(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