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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周兰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市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特80号申请人:苏州市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法定代表人:翟向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楠,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周兰,女,1988年3月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申请人苏州市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杰公司)与被申请人周兰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雷杰公司称,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周兰故意隐瞒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请求法院撤销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351号仲裁裁决书。经审查查明:2017年5月15日,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351号仲裁裁决:一、雷杰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周兰经济赔偿金2500元、病假工资1716元、加班工资698.85元;二、驳回周兰的其他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351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关于雷杰公司提出的周兰故意隐瞒了其已经支付加班费700元的证据,因用人单位有义务保管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的凭证,雷杰公司主张已经支付周兰700元加班费,其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但未向仲裁机构提供,故本院对雷杰公司的该项事由不予采信。雷杰公司的申请不属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的情形,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17)第351号劳动争议纠纷仲裁一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仲裁裁决书具备生效要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苏州市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苏州市雷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