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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万海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万海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4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场所:杭州市下城区。负责人:朱文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坚、冯青,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海华,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万海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海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撤回对被告万海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减半负担。审 判 长  张 炜人民陪审员  宋晓瑛人民陪审员  施菊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渭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