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齐文侠与齐海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侠,齐海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4民初318号原告:齐文侠,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景志,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海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清,黑龙江鹤岗市光泰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文侠诉被告齐海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齐文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