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02民初3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百和房产中介服务部与张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崇川区百和房产中介服务部,张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3808号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百和房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南通市凤凰莱茵苑2幢商业06室。经营者:杜玉春,男,1967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张翔,女,1994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百和房产中介服务部与被告张翔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百和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百和房产中介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通市崇川区百和房产中介服务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