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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树成与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成,曲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145号原告刘树成,男,汉族,1948年6月7日生,现住公主岭市岭西街道。被告曲锋,男,汉族,成年人,住公主岭市国税局家属楼。原告刘树成与被告曲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分四次在原告处借款361.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据,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与时间。逾期后被告拒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曲锋,无法向被告曲锋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曲锋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曲锋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树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