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东领与李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领,李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530号原告:刘东领,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自平,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810893175。原告刘东领诉被告李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东领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领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东领负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