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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东领与李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领,李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530号原告:刘东领,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李自平,男,196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正,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810893175。原告刘东领诉被告李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刘东领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领撤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东领负担。审判员  张志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钱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