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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与余小林祝炳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祝炳林,余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西路15号负1-1、2、3、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7101654W。负责人:黄淑娟,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陈若蛟,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赵鹏,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祝炳林,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3031196412224874。被执行人:余小林,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0201242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祝炳林、余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7月31日,被执行人祝炳林、余小林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借款本金178756.28元及利息5540.48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770元、律师代理费3200元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祝炳林、余小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区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洪彬审 判 员  李传昌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