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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民初7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4民初754号之二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琴潭小区5栋2-1-2号。法定代表人:张良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廖毅,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锦标、周一麟,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解放东路21号工会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阳有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能晶、唐沐林(实习),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民栓,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华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63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58630元。审 判 长  熊 迁人民陪审员  阎保生人民陪审员  宋铁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陈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