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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洪志高与洪培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志高,洪培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3428号原告:洪志高,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洪培雄,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洪志高与被告洪培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洪志高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志高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晰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