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杨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129号原告:孙某,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杨某,女,1983年8月2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原告孙某与被告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杨某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为其代偿的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0日,由我担保被告向白雪明借款10000元,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10个月。借款到期后,白雪明向我索要此款,我于2017年2月偿还了此款。我偿还后被告应当偿还给我。被告杨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其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被告于2015年10月10日出具的借据一枚,用于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已经偿还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白雪明出庭证实:杨某于2015年10月10日由孙某担保,从我处借现金10000元,后来我找不到杨某,就向孙某索要借款,孙某于2017年正月将借款10000元偿还给我了。前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陈述及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0月10日,由原告担保被告向白雪明借款10000元,未约定利息,约定还款时间10个月。借款到期后,白雪明向原告索要此款,原告于2017年2月偿还了此款。本院认为,依现行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因原告履行了担保责任,其向债务人追偿,于法有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给原告孙某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包仕文审判员袁文广人民陪审员刘国友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宋新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