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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龙洁、铜仁市梵瑞大酒店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洁,铜仁市梵瑞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10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洁,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铜仁市梵瑞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大江北路*号。法定代表人:葛昌先,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龙洁因与被申请人铜仁市梵瑞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瑞酒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6民终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洁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未向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未告知申请人有举证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二)申请人的单位是按照业绩支付工资,二审认定申请人有固定收入而未支持误工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三)申请人摔倒是因为地面湿滑所致,与穿高跟鞋无关,被申请人并未在事发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二审判决申请人承担70%的责任比例不当。龙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经查,根据二审卷宗载明的情况,二审法院已经按照一审龙洁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的地址通过邮局以法院专递的方式发送了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举证通知书,因申请人电话长期关机,无人接听导致该邮件被退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第十一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本案的诉讼文书已经视为送达,并未剥夺申请人举证和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一审中龙洁向法院提交的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能够证明其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之规定,龙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在单位因为其住院治疗而减少工资福利待遇的情形,故二审未支持其要求支付误工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龙洁认为要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才算是有固定收入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对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责任划分比例的问题。根据事发当天酒店的录像,以及一审卷宗中的照片等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事发现场设置了“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等安全警示标志,考虑到被申请人在营业时间清洁地面,及龙洁穿细高跟鞋重心不稳的因素,结合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及时将龙洁送到医院治疗的事实,二审认定梵瑞酒店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酌情判决龙洁承担70%的责任,梵瑞酒店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对该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龙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 玮审 判 员  刘荟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晟书 记 员  秦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