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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夏贤举与李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贤举,李万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052号原告:夏贤举,男,汉族,1954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万权,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贤举诉被告李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贤举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贤举负担。审 判 员 罗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柳叶书 记 员 胡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