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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宋有富与徐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有富,徐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80号申请执行人宋有富,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徐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宋有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宋有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徐刚给付种子款11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徐刚在延寿县有95平方米砖木结构平房一处,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不处理上述房产,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将对被执行人徐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希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