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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郑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郑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427号原告: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学前新街*****室。法定代表人:邱小峰,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辉,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雄,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郑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陈胜人民陪审员  林芳人民陪审员  郑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兰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