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郑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郑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427号原告: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学前新街*****室。法定代表人:邱小峰,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辉,福建力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雄,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诉被告郑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罗源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陈胜人民陪审员 林芳人民陪审员 郑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兰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