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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6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6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韩万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义,汉族,系该公司项目经理。被执行人: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张庆堂,该镇政府镇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3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2017年1月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已经给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00元。下欠的案件款740473.9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14395元),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一、2017年12月31日之前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给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二、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给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三、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给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四、2020年12月31日之前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给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五、2021年12月31日之前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给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支付140473.9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胜利筑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与宁县早胜镇人民政府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小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