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北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友,李北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387号自诉人刘国友,男,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人李北重,男,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2017年7月26日兰考县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以被告人李北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兰考县公安局移送,兰考县公安局认为被告人李北重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未予立案。自诉人刘国友以被告人李北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2017年3月13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225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北重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偿自诉人货款7123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自诉人认为,被告人李北重有能力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而拒不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报告财产,其名下有大额存款交易。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于2017年7月31日以被告人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书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李北重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刘国友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