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与芮香、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芮香,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号。被执行人:芮香,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法定代表人:芮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488号。法定代表人:邓昌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芮香、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仲字第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如魁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丛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汝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