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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与芮香、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芮香,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16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号。被执行人:芮香,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祝贺街35号。法定代表人:芮香,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大街488号。法定代表人:邓昌浩,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芮香、大连东生投资有限公司、大连凯飞化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大仲字第1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如魁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丛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汝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