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纪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2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进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偿还人民币91300元,案件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承担,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