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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丁生、江银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丁生,江银梅,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丁生,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江银梅,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殷芳,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龙泉市。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作出(2017)浙1181执8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车辆浙K×××××,现因申请执行人邱丁生撤销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银梅名下浙K×××××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