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邱丁生、江银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丁生,江银梅,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丁生,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江银梅,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殷芳,女,1982年5月23日出生,住龙泉市。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作出(2017)浙1181执83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车辆浙K×××××,现因申请执行人邱丁生撤销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银梅名下浙K×××××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