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飞进与邓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进,邓落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湘0981民初1072号原告:张飞进,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峻毅,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邓落兴,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飞进与被告邓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飞进诉称,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约定每个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800元。今年起,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这笔欠款,但被告找种种借口推脱,无奈之下,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起来。被告邓落兴辩称,原告所述属实,20万欠款属实,约定的利息亦属实,具体时间不记得了,以借条为准,但是原告已经从我这里拿了17000元本金及5个月的利息900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每个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8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张飞进身份证号(612423197105062616)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所有款项已收到,自借款之日起算利息,每个月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本息一次性还清,借款地方在深圳市,特立此据为凭,借款人:邓落兴,身份证号,20168.20”,之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邓落兴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了26000元,其中归还本金17000元以及2016年8月20到2017年1月20日的利息9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邓落兴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两日内归还原告张飞进借款本金183000元二、被告邓落兴于领取调解书之日起两日内支付原告张飞进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0.9%计算的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和财产保全费1520元,两项共计3670元,由被告邓落兴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华 来自